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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上帝" 能否不要滥用职权?

    认真学习条款 广大“上帝”才会投诉有门

    看过佳能的案例,我们反过来再看清华紫光的事件。确实,可能清华紫光的维修费用或者零件费用是高,但引发这种故障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倘若是因为您一不小心的磕碰造成了机器的故障,难道也要别人打碎了牙齿往肚里咽?如果真是这样未免显得太霸道!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凡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和生产、经销者明示对其产品实施三包规定的,其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对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的义务。其中,《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规格的产品。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因此,从国家三包规定来看,维修属于三包范畴,但是非标准三包卡不能作为保修凭证,在你的保修承诺中,如果超过90天进行维修,厂家有权利收取更换零件的费用。这是有法律保障的。而且,请注意,对于人为的损坏(例如佳能打印机灌墨之类的损坏)也不在国家三包的保修范围之内。

    所以,当我们的上帝——消费者遇到售后维修事件时,能不能理性的来看待自己和厂商之间的关系?不要都认为厂商都是骗子,自己都很无辜。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厂商蒙骗你,最多节省了几百元,但你出去指责或者干脆上法庭控告对其造成的品牌影响仅仅只是这么几百元的价值?笔者相信,但凡是一个思维清晰的国际厂商都不会做这样的亏本买卖。所以,请大家客观看待厂商,理性对待售后,同时,也不要滥用您手中的职权。即便,您就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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