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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上帝" 能否不要滥用职权?

    无独有偶 佳能成“罪魁祸首” 


    对于佳能的“熟视无睹”,张姓消费者表达出了强烈不满,并状告佳能。其状告的论述有三:

    一、佳能公司应当承担“三包”服务。电脑及其附属设备是明文规定的“三包”产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打印机属于强制“三包”的产品,整机保修一年。原告的打印机在保修期内,打印机不能正常使用是因产品质量所致。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按“三包”要求履行义务。 

    二、被告以原告使用打印机时加过墨水,故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其理由不能成立。打印机能加墨水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且佳能公司的说明书上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来说明佳能打印机不能加墨,那说明佳能公司没有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是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佳能公司的保修单上有明显的违法条款。保修单上的第2条第6项,所谓“因未使用佳能推荐之消耗品(墨水盒、墨盒、硒鼓、纸等)而引起的损坏”,保修期内也要收费(即不承担保修责任),严重违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自主选择权。“只能使用佳能公司推荐的消耗品否则不予保修”是典型的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此条款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因违法而无效,没有约束力。

    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在保修单的第三条:说明栏有“佳能保留没有事先通知更改消耗品,选择性物品及附件的权利。”此条与第2条第6项存在明显的矛盾。一方面说佳能公司的打印只能使用佳能推荐的消耗品否则不承担保修责任;另一方面又说佳能公司更改消耗品又可以不通知消费者。那按佳能公司的解释“如果我使用佳能公司推荐的产品后来因为佳能公司更改了消耗品佳能公司没有通知我,我还是使用以前的消耗品打印机发生故障了那要谁来承担责任?”佳能公司通过格式条款授予自己一种任意的解释权,让消费者陷入一种永远都有“错”的陷阱。且如此重要的单方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用2毫米见方的字体,其意在消费者在购买时不会引起注意,具有商业欺诈的主观恶意。 

    看过客户的控诉之后,相信大家已经对事情的原委非常清楚。原本,张姓消费者购买了一台佳能打印机,在保修期内,由于使用了非佳能品牌的原装墨水,导致机器发生故障,因此要求佳能保修。但佳能却以张姓消费者未履行购买合同,即不能使用非佳能原装墨水为由,拒绝保修。于是,就有了张姓消费者和佳能对簿公堂一事。表面上看,张姓消费者句句真切,字字在情,但理性得反过来想一想,似乎又不是那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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