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耗材“337调查”及其应对良策
相对于反倾销,“337条款”更为苛刻,一旦实施也要比反倾销措施严厉得多。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应对美“337条款”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与反倾销案件不同的是,在“337调查”中,并不需要证明美国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而只须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槛比较低,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则比反倾销应诉难度更大。
美国资深律师约尔•拉茨克说出了惊人之语,足以让中国企业警惕。他说,针对中国企业的337条款将会越来越多。上个世纪80年代主要针对的是欧洲和中东,90年代针对的是中国台湾、韩国等,而到了21世纪就主要是中国大陆。
对于此现象,专家建议国内企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规避“337条款”:
首先,出口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以OEM、ODM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
同时,也可以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与对方达成互补起诉的协议,以防范自身遭受相应的调查。”
其次,在被美国厂商起诉时,我国企业应及时主动应诉。企业可委托在商标和专利权方面有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积极搜集证据,参加应诉,积极抗辩,如证明对方知识产权无效等,来争取胜诉。
此外,国内企业为避免失去美国市场的损失,可考虑支付赔偿金与美国企业达成和解。
点评:
应当看到,随着我国对美出口的技术提升和出口量的增大,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日渐抬头,其杀手锏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问题,并有滥用的倾向,尤其是“337调查”已经成为国内企业进军美国市场的“拦路虎”。这就迫切需要国内企业以积极态度加以应对,按照“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确立应诉费用分摊机制,建立健全行业的预警、预报机制。针对国内企业不敢应诉的心态,研究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积极探索多种筹集资金的方式,研究建立行业内应诉基金,对积极应诉企业提供资助。
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337调查”应诉工作主体的应诉工作机制,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力,增强企业应诉能力,切实扭转被动不利的局面,力争实现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商业环境。
当然,积极应诉只是一种姿态,企业真正的底气来自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应该尽可能申请自己的专利,尽快确立全球知识产权战略,除了努力发展和拥有、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还重视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管理,不要使对手有机可乘。
企业要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赢得主动,根本的出路在于提高发明创造的能力和水平,争取逐步在较多的领域中,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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