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原非法集资第一案的启示
【IT168 厂商动态】 马益江、鲁泊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再一次提醒人们:提高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近日,备受关注的河南郑州马益江、鲁泊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被告人马益江、鲁泊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据悉,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 日期间,马益江伙同鲁泊麟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累计达63.95亿元,累计偿还存款总额达为53.75亿元。尚有约10.2亿元的存款本金无法偿还。给当地个人和部分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社会教训深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副院长郑大柱表示:依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案中马益江、鲁泊麟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表现,法院的定性是准确的。
郑大柱认为,在该案中,马益江出于个人牟利的目的,利用亲戚圈、朋友圈,向众多亲朋好友吸收存款,并将资金借给其指定的鲁泊麟使用,完全是个人行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郑州马益江、鲁泊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再一次提醒人们:非法集资,害人害己,提高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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